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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郑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10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20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栋樑,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郑某某、陈栋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郑某某、陈栋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中午,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300元毒品,陈某表示同意,周某某向陈某微信转账支付毒资350元(其中50元为“车费”)。随后,陈某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郑某某,二人经商量决定共同前去交易并平分利润。因随身携带的毒品数量不够,陈某先联系被告人陈栋樑购买了12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毒资后续支付,再驱车和郑某某来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轻轨站,陈栋樑将1袋净重0.14克的甲基苯丙胺经郑某某递给陈某。同日14时许,陈某和郑某某驾车来到江北区三湾路附近,陈某将从陈栋樑处购买的1袋甲基苯丙胺及之前其与郑某某共有的1袋净重0.05克的甲基苯丙胺和1颗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周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民警缴获交易的毒品、毒资及陈某联系贩毒所用手机1部。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于同日将被告人陈栋樑抓获,缴获陈栋樑联系贩毒所用手机1部。陈某、郑某某、陈栋樑均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郑某某、陈栋樑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6.抓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郑某某、陈栋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28克,被告人陈栋樑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14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郑某某、陈栋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陈栋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郑某某、陈栋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郑某某、陈栋樑有吸食毒品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分别判处陈某、郑某某、陈栋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124

附:

1.被告人陈某、郑某某、陈栋樑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附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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