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左,曾用名陈文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古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市场旁出租屋。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原古蔺县**乡**村**组村民陈某某与被告人陈某左等五户人家合伙修建一水井,协议用于家庭用水。2002年5月14日8时许,陈某左发现陈某某将井水用于灌田,遂心生不满,并到陈某某家房顶查看,要求陈某某停止接水灌田,陈某左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并将陈某某家房上瓦片扔了数十片在院坝内。后,陈某左来到陈某某院坝内,与陈某某继续争吵并发生抓扯,陈某某的妻子宋某某对陈某左进行劝阻,陈某左为躲避宋某某的劝阻,将其推开,导致宋某某和自己一同摔下石坎。宋某某摔下石坎后翻滚摔入石梯外下方土坡的竹林旁,头部受伤,宋某某被送往鱼化卫生院救治,于当日晚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某系生前因额部及头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2002年5月14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左一直外逃,至2020年8月6日在成都市武侯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左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左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法律及量刑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兴麒
检察官助理:黄玉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左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3.起诉书十份,换押证一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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