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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重婚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陈某,又名卢敏,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孙某某、蔡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先后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8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0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卢敏名义,假意与被害人刘某某婚恋,后以结婚需符合彩礼、买衣服等婚姻习俗为由以及婚后开店做生意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家5.4万元人民币。

2.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隐瞒已与被害人刘某某结婚的事实,假意与被害人孙某某婚恋并办理结婚登记,后以婚后开店做生意需要资金及自己父亲出车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及其亲人共计3.5万元人民币。

3.2016年6、7月份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隐瞒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假意与被害人张某甲婚恋,后以结婚需符合彩礼、买衣服等婚姻习俗的名义以及婚后开店做生意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及其亲人共计4.9万余元人民币。

4.2017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隐瞒已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假意与被害人蔡某某婚恋,以结婚需符合彩礼、买衣服等婚姻习俗的名义以及以婚后开店做生意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及其亲人共计0.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发票、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重婚罪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化名卢敏,与刘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又与孙某某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6月21日,以“卢敏”的身份证与孙某某在泗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6、7月份至11月份间,被告人陈某又与张某甲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7年3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陈某与蔡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4月24日,以“陈某”的身份证与蔡某某在泗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与孙某某、蔡某某在法律上同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结婚登记查询、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有配偶而重婚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雨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9825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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