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47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后于9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睡在乐清市**镇**村**路**号被害人吴某某住处,当日凌晨4时许,陈某醒后趁吴某某睡着之际,拿走吴某某放在住处床头边的手机和手表。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910元。
2020年2月28日19时30分许,吴某某报警称其发现盗窃其手机、手表的人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号,民警到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并于当日对陈某决定取保候审,后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联;9月2日下午,陈某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办理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业务时,被民警发现系在逃人员,遂被抓获。被盗财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多次刑事处罚,财物已追回,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子群
2020年9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补充材料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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