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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等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镇**路**号**栋**单元**号。2013年因犯强奸罪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等人得知原汉源县市荣乡桃坪村、前进村境内,存在汉代古墓葬群,遂携带用于盗墓的洛阳铲、金属探测仪等工具到原汉源县市荣乡桃坪村一处工地附近,发现有“五色土”存在,推断该处存在古墓后,从该处一疑似古墓葬内盗得疑似国有文物2件。2019年7月19 日,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出具鉴定评估报告(2019)29、 31号,鉴定意见为:1)被盗掘、破坏的1座墓葬为古墓葬,时代为汉代,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其盗掘、破坏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2)被盗疑似国有文物2件,其中1件为珍贵二级文物,1件为珍贵三级文物,时代为汉代。

    2、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邀约朱某某(另案)在原汉源县市荣乡桃坪村一座古墓内,盗得2个疑似车轴文物后,卖给汉源县富林镇“雅安西康收藏汉源分会”古玩店的白某某,获得人民币800 元,所获赃款被2人平分。2019年7月9日,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出具鉴定评估报告(2019) 30号,该2个车轴疑似文物均为一般文物,时代为汉代,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3、 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将在原汉源县桃坪村1处工地附近古墓内、市荣乡前进村有2处疑似古墓葬处,盗得共计13件疑似文物藏匿、部份修复后,又将从汉源县富林镇“雅安西康收藏汉源分会”的古玩店的白某某(另案处理)处所购3件疑似文物一起存放于其在汉源县九襄镇修理摩托车店内楼上等伺机出售中,其朋友白某某(另案)在知道其伺机出售疑似文物时,也将自己持有的15件疑似文物拿来放在一起伺机出售,2019年6 月25日被汉源县公安局查获。2019年7月19 日,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出具鉴定评估报告(2019) 29号,其鉴定意见为:1)、涉案物品30件(套)中有珍贵文物18件(其中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15件),时代为汉代、西汉、宋代,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一般文物7件(套),时代为汉代、宋代、清代、民国。 

4、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准备制作射钉枪用于打猎,便找到汉源县富泉镇开五金店的李某某购买了射钉器,又从网上购买了用于制造枪支、弹药等的相关配件,其朋友黄某某(另案)得知能制作枪时,也提供用于制作枪用的无缝钢管后,在其位于汉源县九襄镇的摩托车修理店内用角磨机等工具,制作成枪支。2019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在其修理店内查获已改装好枪支2支、各种口径子弹519枚、枪栓2个、枪栓模具1个、瞄准镜1个、消音器1个、枪管1根、子弹模具1 个。2019年7月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1号19件、3号检材为弹药零配件; 2号检材519件为弹药; 4号检材为枪支零配件;5、6检材为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趁夜深人静之机,盗掘汉代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持有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非法制造、储存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弹药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是坦白。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致公安机关得以破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至8年,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至5年,按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至17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毓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涉案款物清单1份。

4.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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