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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徐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新庙派出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期门口**超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12月以来连续在本市多个地方采用撬窗、抬拉卷闸门的方式进入超市和便利店,窃取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4221.6元,陈某某将赃物销售给**小区门口经营**超市店主被告人徐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扳防盗窗栅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郊区**小区旁便利店,窃得一部全新VIVO.X2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3条软中华香烟及27条硬中华香烟,后将香烟全部卖给被告人徐某某,系**小区门口**超市店主,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经铜陵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2052.2元。

2.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抬、拉、钻卷闸门底部扩缝的方式进入铜官区**小区门口**超市,窃得5条玉溪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4条黄山香烟、3条黄皖香烟及560元现金,随后再次通过钻卷闸门的方式进入铜官区**小区门口的土特产批发超市,窃得4条硬中华香烟、2条黑利群香烟、2条金皖香烟及人民币70元现金,后将香烟全部卖给被告人徐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经铜陵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960.38元。

3.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铜官区**小学旁**自选超市,窃得21条黑松香烟、20条金皖香烟、1包九五之尊香烟,后将香烟全部卖给被告人徐某某,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经铜陵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037.28元。

4.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铜官区**超市,窃得8条冬虫夏草香烟、2条九五之尊香烟、2条黄金叶(大天叶)、4条软中华香烟、6条硬中华香烟、3条黄鹤楼1916香烟、1条南京细支、2条中华双中支香烟,后将香烟全部卖给被告人徐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4000元。经铜陵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4914.2元。

5.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扳防盗窗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铜官区**工厂旁**超市,窃得8包软中华香烟及现金185元。铜陵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66.4元。

6.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铜陵市开发区**百货店,窃得1台电脑主机(被丢弃进河里)、6条五星金皖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1条中华中双支香烟、1条黄金叶天香香烟、1条徽商香烟细支、1条徽商香烟粗支、4条冬虫夏草香烟、1条黑利群软包香烟、1条红方印香烟、1条长白山香烟、1条天子中双支香烟,经铜陵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 8276.14元。

案发后,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四川旺苍县东河派出所抓获归案;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系在铜陵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经其家属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1000元,被告人徐某某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被害人吴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22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积极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积极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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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小区**期门口**超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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