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小胖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县**镇**街**号**幢**单元101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18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乐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尹元华,男,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庆同、陆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县**乡**村**组**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至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旷,男,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小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广东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能刑三年三个月,于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22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被告人陆某某、彭小波、卢涛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
1.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
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安岳县安岳宾馆住宿楼一房间内,以20000元价格向姚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支仿654K手枪。案发后,该枪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了解到被告人秦某某处有一把仿制式654K手枪,便打电话向秦某某借取,秦某某接电话后称该枪没有撞针,无法击发。被告人陈某安排被告人卢涛到安岳县兴安路乐乐幼儿园附近拿回枪支后,见该枪支无撞针,便电话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忙找撞针。2015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驾车到遂宁市船山区金色海岸小区张某某住处拿回一枚654K手枪撞针,安装到从秦某某处借得的枪内。案发后,该枪于2015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3.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将从姚某某(已死亡)处获得的一支仿654K手枪、从遂宁张某某处获得的一支仿64式手枪持有防身。2015年8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两支仿制手枪查获。经鉴定,该两支手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陆某某、彭小波、卢涛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
2015年8月4日晚, 被告人陆某某在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的出租屋里,将被告人陈某交给的一支仿64式手枪及子弹和一支仿654K手枪及子弹,放于其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保管,以待次日到安岳县岳阳镇柠都欧城工地帮人谈建设拆迁的事情备用。2015年8月5日9时许,在安岳县岳阳镇柠都欧城工地门口,被告人陈某在其驾驶的宝马车上将安装好撞针的一支仿654K手枪及子弹交给被告人陆某某, 被告人陆某某将该枪交由被告人彭小波保管备用。在安岳县岳阳镇柠都欧城施工工地门口时,被告人陆某某将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的一支仿64式手枪交由被告人卢涛保管备用。后因工地方报警,该三支仿制枪支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查获子弹15发。经鉴定,三支仿制手枪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子弹均属制式64式手枪弹。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彭小波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卢涛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及物证照片等证据;2.姚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陆某某、彭小波、卢涛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5.枪弹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制造枪支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一人犯三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小波、卢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小波、卢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和平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共1141页,光盘9张。
3.办案说明1份1页、鉴定委托材料共5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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