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沉迷赌博缺乏赌资,在网络上谎称有口罩出售,待被害人联系陈某某加其微信后,陈某某从网上下载各类口罩照片,谎称有大量的口罩,骗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1338元,其中:
2月1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元;
2月2日,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38元;
2月2日,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00元;
2月2日,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000元;
2月2日,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700元。
2月4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4500元;
2月4日至2月5日,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72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将诈骗数额较小的部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廖某某,合计人民币4838元,其余大部分被被告人陈某某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陈某某VIVO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144元;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财富调查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廖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测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软件投注记录、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的支付宝数据注册信息、登录信息、交易信息、账户明细、转账信息、从被告人陈某某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陈某某的监控视频、询问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穗夷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八张。
3.扣押的陈某某VIVO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144元,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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