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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_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街**号,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案发前曾任西安市长安县**镇长、**镇党委书记、**区区委办公室主任、**区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区人大副主任。2018年8月5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9年3、4月份一天,西安市**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为了感谢时任**镇镇长陈某某在公司征地事宜上提供的帮助,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齐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饭店一楼送给被告人陈某某现金15万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2、2000年3月,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合同。2002年7月,该宗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董事长郭某某为感谢时任**镇党委书记陈某某在征地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分别于2000年3、4月份一天,在被告人陈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于2002年7月份一天,在被告人陈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

3、2000年9月底一天,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加快在**镇征地进展,在时任**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陈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万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4、2001年国庆节前一天,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得到时任**镇党委书记陈某某在征地事宜上的关照,安排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在西安市**街路边送给被告人陈某某现金5万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5、2002年10月,时任**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陈某某授意将**镇公园项目交由强某某挂靠的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强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在承揽项目时提供的帮助以及希望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陈某某的关照,分别于2003年6月份一天、2003年年底一天,在陈某某居住的长乐小区两次送给陈某某现金共20万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6、2005年5、6月份一天,陕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为使其开发的“太阳新城”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方面得到时任长安区**局局长陈某某的关照,在长安区**公园附近送给被告人陈某某5万元。后陈某某通过给**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打招呼,优惠收取该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

7、2002年9月,**大学**学院出资方陕西**有限公司与**镇政府签订了征地合同,在**镇征地用于西北大学现代学院校园建设。2005年6月份一天,该学院董事郭某某、李某某为在日后办理项目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得到时任**局长陈某某的关照,在被告人陈某某居住的**小区门口送给其现金3万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8、2006年4、5月份一天,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荔某某为使其公司开发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得到时任**局局长陈某某的关照,在被告人陈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万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9、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长安区**局长期间,为陕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某某开发的“**”项目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了帮助。2009年6月一天,时任**副主任的陈某某给付某某打招呼,准备在**小区为其子购买住房一套。付合理为感谢陈某某对“**”项目建设的帮助,以最低市场销售价2400元/㎡为基础,每平方米优惠900元,将该小区26幢**单元**层**号商品房(面积170.28平方米)以1500元/㎡价格卖给陈某某,总价255420元,低于该小区最低市场销售价共计153252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收受郭某某8万元贿赂的事实,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土地征用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9132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2009年3月《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崇焕

(院印)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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