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公刑诉〔2018〕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村委会**村中片**巷**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蔺长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7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大直街通江路**小区**栋**单元**室,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苑**号楼**。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镇峰,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湖南村委会湖南村西一巷16号,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学校附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小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小区二排**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荣晓丽,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林业局**路**号,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苑**号楼**。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燕,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江口县怒溪乡**村中心组,住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村委会**村中片**巷**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蔺长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蔡镇峰、林小冰、荣晓丽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7年12月29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蔺长顺、荣晓丽夫妇从山东省青岛市到陆丰市碣石镇购买摩托车。期间蔺长顺得知林进侨(另案处理)有贩卖毒品,于19日晚电话联系林进侨后在碣石镇向其购买冰毒216.4克。
9月21日,被告人林小冰与蔺长顺联系贩卖毒品事宜,欲通过被告人蔡镇峰寻找冰毒货源,将冰毒卖给蔺长顺、荣晓丽夫妇。次日晚上,蔡镇峰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得冰毒496克。23日凌晨6时许,林小冰、蔡镇峰在陆丰市南塘镇**酒店105房将购得的冰毒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卖给蔺长顺、荣晓丽夫妇。交易冰毒后,蔺长顺、林小冰、蔡镇峰、荣晓丽先后返回碣石镇。24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机关在碣石镇**酒店从蔺长顺驾驶的摩托车中查获疑似毒品净重共712.4克,并抓获蔺长顺、荣晓丽。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6g/100g。
2017年9月份间,被告人雷某某在其房间内发现部分散装的封口塑料袋及毒品,明知其丈夫陈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情况下,仍帮其藏匿。9月24日5时许,公安机关在陈某某位于陆丰市湖东镇**村中片**巷**号的住处查获疑似毒品净重共1336.08克,其中一楼陈某某、雷某某夫妇的卧室内查获疑似毒品5袋净重1090.62克,枪状物一支、子弹形物一枚,二楼休息室内查获疑似毒品5袋净重245.46克,电子秤一台等物品。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7.6g/100g、75.9g/100g;查获的枪形状物是一支自制“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
2017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林小冰协助下抓获蔡镇峰,在蔡镇峰协助下抓获陈某某。陈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另查明:2017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蔺长顺驾驶鲁B6T15R的黑色现代轿车载吸毒人员麻某某、吴某某,途经辽宁省大连湾高速路口时,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车进行检查,蔺长顺见状弃车逃跑。交警从该车内查获疑似毒品净重共353.59克,其中在车内一个棕色手提包里有疑似毒品1袋净重334.1克,在驾驶座脚垫下有疑似毒品1袋净重19.49克,并当场抓获麻某某、吴某某。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334.1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48.8%,19.49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46.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又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蔺长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镇峰、林小冰、荣晓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荣晓丽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蔡镇峰、林小冰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被告人蔡镇峰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锐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蔺长顺、蔡镇峰、林小冰、荣晓丽、雷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光盘叁拾贰张。
3.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上述各被告人的个人财产应依法判处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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