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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号,现住宁波市海曙区**街**号(**)。2019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虚构自己是宁波**有限公司法人,以转让该公司25%股份给孙某某的名义,骗得孙某某人民币30万元,所得款项被用于偿还信用卡等支出。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向孙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单、公司登记注册的相关材料、收条;

2.证人欧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官 欣  

检察官助理:于立君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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