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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万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陈某万,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现住海南省临高县****村第****号。2018年3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陈某万骑电动车到海南省临高县****码头时,听到许某某停放的电动车里有手机的响声,陈某万便打开车座,将许某某放在电动车里的一部蓝色VIVO手机偷走,并放在****村的家里。2020年6月24日21时30分左右,陈某万骑电动车到****村委会**村海边的水泥路时,发现林某某的电动车停放在路上,陈某万趁周边没人,上前将电动车的车座掰开,伸手进去偷走了林某某一部蓝色华为手机,并将手机放到****村的家里。2020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陈某万再次骑车经过****村委会**村时,看到李某某将手机放在电动车车座里,陈某万将电动车的车座掰开,伸手进去偷走李某某的一部粉红色苹果手机。随后,陈某万在返回****村的一处石场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陈某万所盗窃的三部手机价格分别为921元、1881元和1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的三部手机;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手机去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3部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万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万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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