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战国,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栋**楼**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战国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陈战国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肯德基快餐店附近,贩卖5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均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
2、2020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战国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大梯道处,贩卖7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
3、2020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战国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肯德基快餐店附近,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
4、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战国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大梯道处,贩卖25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
5、2020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战国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大梯道处,贩卖10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
6、2020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战国在其位于本市东区文畅巷**号**栋**楼**号住房门口,贩卖7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
7、2020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战国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马踏飞燕铜像下,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
8、2020年7月2日0时许,被告人陈战国在其位于本市东区文畅巷**号**栋**楼**号住房门口,贩卖10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
9、2020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战国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马踏飞燕铜像下,贩卖5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
10、2020年7月1日至10日,被告人陈战国在其位于本市东区文畅巷**号**栋**楼**号住房内,贩卖22次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共计15680元。
11、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战国在其位于本市东区文畅巷**号**栋**楼**号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12、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战国在其位于本市东区文畅巷**号**栋**楼**号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葛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13、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陈战国在其位于本市东区文畅巷**号**栋**楼**号住处,容留葛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2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房内茶几处依法扣押冰壶二个、烟盒一个,烟盒内有冰毒可疑物17小包,共计净重8.9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乙、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战国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战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且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战国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战国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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