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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号楼。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商某甲(已判决)二人商议合股开设游戏机店,利用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进行盈利。2017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承租了马尾区**村**店面作为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同时陈某某、商某甲在店内放置了八台电子游戏机对外营业,并以月工资3000元分别雇佣了“小刘”、张某某在游戏机店中进行日常管理。2017年6月19日,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该赌博机店查获,现场查扣游戏店电子游戏机八台。经鉴定,八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截止至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商某甲、陈某某开设的电子游戏机店共盈利约人民币41202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2.书证:户籍前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终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闽武监字第732号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赌博机认定书、银行账户信息资料、张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商某甲)、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张某某的微信钱包记录、张某某手书记账单图片;3.同案犯商某甲及证人高某某、陈某甲、严某某、商某乙、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赌博机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8.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约人民币412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

检察官助理:薛海燕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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