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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成、文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文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镇**村**,住佛山市高某某**镇**村**2013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12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1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镇**社**,住佛山市高某某**镇**村**。2014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陈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陈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文某、陈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多次驾驶一辆三轮车,携带油锯、手锯等作案工具,有分有合地到佛山市高某某**镇、**镇等地砍伐并盗走他人树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文某、陈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到**镇**村***山地,将被害人丁**砍好放在该处的桉树盗走。次日,陈成、文某等人将桉树拉到**镇**村委会**木厂,以人民币979元销赃。被告人陈成和陈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26元,被告人文某分得人民币327元。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

    2.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文某、陈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到**镇***湖郡后***山地,用油锯将被害人罗某某种植在该处的桉树砍倒盗走。随后,陈成、文某等人将桉树拉到**镇**村委会**木厂以人民币1554元销赃。被告人陈成分得人民币502元,陈某某分到人民币518元,被告人文某分得人民币534元。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

   3.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文某和陈成到**镇**村***山地,用油锯将被害人陈**的桉树砍倒盗走,后将桉树拉到**镇**村委会**木厂以人民币577元销赃。被告人陈成分得人民币288元,被告人文某分得人民币289元。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

    4.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文某和陈成到**镇**村对面河边,用油锯将**村委会的两棵桉树砍倒后盗走,后将桉树拉到**镇**村委会**木厂以人民币403元销赃。被告人陈成分得人民币201.5元,被告人文某分得人民币201.5元。现被盗物品无法追回。

5.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文某和陈成到杨和***酱油厂门前,用油锯将该处的两棵桉树砍倒盗走。被告人文某和陈成准备拉桉树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文某、陈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被告人文某、陈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陈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陈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文某、陈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冼嘉敏

检察官助理:李秋怡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文某、陈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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