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陈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87********,大专文化,武汉*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90011985********,大专文化,武汉*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86********,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街**楼**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陈成、吴某某、贾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2018年6月4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0日、7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8月10日二次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25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25日、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0日、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河北**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河北邮币卡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众多会员单位,进行未经国家批准的邮票电子盘交易,再由会员单位大量诱导客户入盘交易。会员单位向河北邮币卡平台申请邮票托管上市交易,上市邮票除5%左右用于向客户配售之外,剩余95%左右的邮票均由会员单位掌握,用于操控邮票价格。河北邮币卡平台与会员单位故意对客户隐瞒会员单位直接操控邮票价格的事实,共同骗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和交易亏损,并进行分赃。
2015年11月左右,被告人陈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谋,欲从事邮币卡诈骗活动,并共同出资成立相关公司,先后以武汉*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武汉*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河北邮币卡平台签订合同,成为其会员单位,取得会员号段29033、29061、29063。
被告人陈成等人以上述三个号段,发展客户在河北邮币卡平台开户进行邮票电子盘交易,先后招募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为业务经理、被告人贾某某等人为操盘手以及大量业务员。被告人陈成、吴某某等人指使业务员通过微信、QQ聊天群等方式,诱导客户关注河北邮币卡平台的邮币卡业务,鼓吹邮币卡业务可以带来高额收益。被告人陈成还以专业分析师身份在QQ聊天群内,以直播方式向客户讲课,通过与操盘手密切配合,制造其可以准确判断邮票价格走势等假象,骗取客户信任,推荐由其掌握的《九寨沟》、《漳州木板年画》等6张邮票。被告人陈成、贾某某等人利用多个操盘账户及巨大的持仓优势,自买自卖将邮票价格炒至数百元的高位,而后向客户大量抛售,骗取客户资金。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陈成实施上述诈骗犯罪活动,致使29300名客户被骗,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0995118.19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诈骗活动,获取赃款814819元。被告人贾某某参与诈骗活动,获取赃款77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陶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2.报案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从河北邮币卡平台调取的交易数据等电子证据;5.侦查机关查扣、冻结的赃款、赃物等;6.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7.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8.非同案共犯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供述;9.被告人陈成、吴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吴某某、贾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清
2018年11月9日
附:
1. 被告人陈成、吴某某、贾某某等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十五册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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