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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100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桂香),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不锈钢材料经营部经营人,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号(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杨正寰(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455427.49元,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20848.3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月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为人民币13233.34元。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189431.72元。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131914.13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集的营业执照、抵扣证明、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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