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至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以螺丝刀撬车窗、顺手牵羊等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三次,共窃得现金人民币3400元、华为nova2s手机一部、JTLYO牌电子手表一只、九五至尊牌香烟两包半、硬盒泰山牌香烟两包、天之蓝42°白酒一瓶、今世缘白酒一瓶、小苏烟一包、驾驶证一本。经鉴定,被盗华为Nova2s 手机、天之蓝白酒、JILYO电子手表价格价值人民币1150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沭阳县沭城街道北京南路烟草局西门路边,采用螺丝刀撬开车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小苏烟一包、驾驶证一本。
2.2020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沭阳县沭城街道城市枫林小区东区31号楼旁,采用螺丝刀撬开车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仲某某现金3400元、九五至尊牌香烟两包半、硬盒泰山牌香烟两包、天之蓝42°酒一瓶和今世缘白酒一瓶。经鉴定,被盗的天之蓝白酒价值人民币340元。
3.2020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沭阳县沭城街道**网吧**包厢内,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华为nova2s手机一部、JTLYO牌电子表一只。经鉴定,被盗的华为nova2s手机、JTLYO牌电子表价值人民币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郑某某和仲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