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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镇**路**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镇**村**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镇**大道**号**栋**单元**室。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镇**路**栋**幢**单元**室。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在新市镇毓秀街“透明度”网吧,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曾某某、陈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但某某发生争执。为教训但某某,王某某开车带曾某某、冯某某、陈某到南河二桥下取出藏匿的4把砍刀,于12月11日凌晨20分许持刀回到“透明度”网吧门口,王某某、冯某某、曾某某、陈某四人用砍刀围殴但某某。2020年1月10日,经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但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9日,王某某、冯某某、曾某某、陈某到新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张某某、余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害人但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曾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陈某、王某某、冯某某、曾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争映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曾某某、冯某某现被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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