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日1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宁化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6日9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20日7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后洲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4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涉嫌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以找熟人办理廉租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38000元,被害人李某甲以现金形式交付,共交付三次,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10000元,交付地点为福州市台江区透龙街6号E区利安苑**座楼下。

2.被告人陈某涉嫌于2018年10月期间,以找熟人办理廉租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余某某32000元,被害人余某某以现金形式交付,共交付两次,每次16000元,交付地点为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座**单元。之后因被害人余某某催还被骗款较急,被告人陈某遂将一台苹果MacBook Air6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2200元)及浪琴手表一只(因未有实物,无法辨别真伪,无具体规格型号等,故无法估价)交给被害人余某某抵被骗款。    

3.被告人陈某涉嫌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以找熟人办理廉租房、投资标会、入股若可甜品店、装修设计工作室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9500元,被害人杨某某以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形式交付,转账地点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桂溪路11号香槟花园一期工程**座** 单元。

4.被告人陈某涉嫌于2020年2月期间,以在厦门被隔离需要借钱、虚构出售口罩、其母亲会事后转账至被害人王某某、给抖音主播刷礼物需要借钱等名义诈骗被害人王某某25600元,被害人王某某以微信转账及银行卡充值的形式交付,转账地为福建霞浦。

5.被告人陈某涉嫌于2018年10月期间,以找熟人办理廉租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1000元,被害人李某乙以现金形式交付,交付地点为福州市台江区锦祥佳园小区门口附近。

6.被告人陈某涉嫌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以找熟人办理廉租房、假装要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过户给被害人田某某、欺骗称被害人田某某涉嫌洗钱需要花钱打点、虚构自己父亲去世需要借钱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田某某146462元以及一枚金戒指。被害人田某某以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形式交付,转账地点为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凤湖新城**号楼**室。被诈骗的金戒指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3306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陈某以上诈骗总金额为313668元人民币,所骗得款均用于自己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甲,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书(榕公鉴【2020】406、631号);

6.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被害人李某甲,余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田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136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