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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小名: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住咸安区**镇**村**组。2005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2年12月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案人漆某某也被刑拘在押。2018年4月10日,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周某某为了自己朋友漆某某能被取保候审,联系上陈某某,陈某某谎称只要将漆某某获得的7万元拓展费赃款交给公安机关便可以想办法将漆某某取保候审释放出来。陈某某让周某某筹7万元钱交给自己,并以托人找关系需要“打点”为由先后又找周某某索要15500元钱;周某某多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陈某某共转账85500****。待漆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周某某才得知陈某某根本没有将7万元赃款交给公安机关,也并没有帮忙办理漆某某取保候审的事,而是将周某某的85500元钱占为已有。后周某某多次找陈某某退还钱款,陈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后将周某某、漆某某的手机号、微信号“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宜都市公安局对陈某某、漆某某两人开具的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屏打印件;5、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华卫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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