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三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陈某增,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5********,汉族,福建霞浦人,在职研究生,福建省**局**,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6日被福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增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福建省**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石狮市*甲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林某某等二十一家单位和个人在渔港建设项目、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及他人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64万元、美元1万元、玉石一块,款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271.117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7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石狮市*甲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在石狮市*甲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陈某增在北京市某一宾馆收受时任该公司理事的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二)2007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东山县*乙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在*乙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陈某增在北京市某一宾馆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三)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东山县*丙渔港建设有限公司在东山县*丙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陈某增在北京市某一宾馆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四)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局**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丁投资咨询公司福州分公司获得福建省云霄县*丁渔港工程、东山县陈城镇*丙渔港工程等四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1年,陈某增先后两次通过郜某某在该公司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小区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施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五)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局**、**、福建省**厅**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诏安县*丁投资有限公司在诏安县*戊、*己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以及四个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7年,陈某增先后多次在福州市鼓楼区**餐厅、其办公室等地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田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8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4.8976万元。
(六)2009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局**、省**厅**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漳州*戊开发有限公司在龙海市*庚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庚渔港纳入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4月至2018年6月,陈某增先后两次在福州市**寿山石店收受该公司董事高某某代为支付的寿山石货款共计人民币53.1万元。
(七)2017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的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安市*己渔港开发公司在福安市*辛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10月,陈某增在福安市一银器店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薛某某代为支付的银壶货款人民币0.9万元。
(八)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的职务上的便利,为*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获得诏安县*壬渔港工程的施工监理提供帮助。2017年下半年,陈某增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福建业务区域副经理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九)2018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的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癸海洋投资有限公司在福清市*癸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8年,陈某增在福州市**寿山石店收受该公司股东林某甲代为支付的寿山石货款人民币20万元。
(十)2013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石狮市*壬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1月至6月,陈某增先后两次在福州**酒店、厦门市一宾馆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林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十一)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石狮市*子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6月,陈某增在福州市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十二)2014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丑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国庆节前的一天,陈某增在福州市一珠宝店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谋乙给予的玉石一块,价值人民币0.22万元。
(十三)2014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省*寅食品胶体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陈某增在厦门市一宾馆收受该公司执行董事郭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
(十四)2014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卯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陈某增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附近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十五)2014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省莆田市*辰食品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陈某增在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附近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蔡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十六)2014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省*巳食品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陈某增先后两次在福州市**酒店、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万元。
(十七)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晋江*午食品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陈某增在福州市西湖公园附近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十八)2015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未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陈某增在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宾馆附近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十九)2015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陈某增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副经理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二十)2016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及**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福建*酉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初,陈某增在福州市仓山区江南水都小区附近茶叶店收受该公司执行董事邱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二十一)2017年,被告人陈某增利用担任省**厅**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某之子林某丁调入省**厅**工作提供帮助。2017年上半年,陈某增在福州市鼓楼区三山大厦一漆画工作室收受林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增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退出涉案款物人民币551.75904万元、0.6万美元、银壶一个、玉石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玉石等物证;
2.渔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渔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招投标代理合同、银行凭证、会议纪要、《关于下达2012年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工作职责分工等书证;
3.邱某某、施某某、陈某某、田某某、林某甲、刘某某、林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增的供述与辩解;
5. 《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玉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增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增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朝霞
代理检察员:吴赛燕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增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十四册、证据材料五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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