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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金某某**镇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成都市金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金某某**镇派出所从事协助执法工作。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金龙镇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带领下来到金某某高板镇风林村风林小区外,与在此等候的金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汇合,汇合后陈某某和禁毒大队民警一同离开,留下陈某某一人在车上等候。陈某某根据工作经验已经判断出禁毒大队民警来此地为抓捕涉毒人员,在得此判断后陈某某将禁毒大队民警来高板镇风林村抓捕涉毒人员的消息通过电话告知涉毒人员陶某某(另案处理),并让其转告涉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同日,民警从陶某某家位于**镇**村**组的房屋内查获了大量制毒工具、褐色固液混合物多瓶。经鉴定,查获的褐色固液混合物重13.31千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目前,陶某某已被金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王某某正在抓捕中。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金某某公安局金龙镇派出所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婷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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