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诉刑诉〔2018〕8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海市**镇**村**号。因过失引起火灾于2018年3月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4月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龙海市**镇**村**号陈某丁经营的蔬菜冷冻场内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燃场内院子里堆放的塑料泡沫箱,造成火势蔓延到隔壁陈某丙的**纸制品加工场内,导致该纸制品加工场内纸圈(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5000元)、成品寿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9500元)被烧毁及铁棚、房屋墙面、电线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280元)被烧损失的火灾事故。
经龙海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陈某某在陈某丁的蔬菜冷冻场内燃放烟火引燃泡沫箱引起火灾。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烟花爆竹残壳等物证;2、发破案报告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某10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杨某某、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龙海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燃放烟花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582780元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思佳
代理检察员:吴伟兵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254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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