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杜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62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林某某,行驶至本区**街**路进南沙区**路北220米时车辆侧翻,导致被害人林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君
检察官助理:张通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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