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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贪污、受贿等3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化州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住化州市**栋**。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化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7月9日被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纪委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2015年下半年,陈某某在任化州市**党委书记期间,乘**高速公路项目部代**进行了机械拆迁工作之机,陈某某与时任**党委副书记梁某某、时任**街道**高速公路**段征地拆迁办主任潘某某(另案起诉)商议,以伪造拆迁工程协议、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拆迁工作经费进行私分。后潘某某先后3次伪造拆迁工程协议套取了拆迁资金278358元,扣取日常开支35358元后,潘某某按陈某某的指示,将余下243000元与**相关领导和拆迁办工作人员进行私分,其中陈某某分得60000元。

(二)2015年间,**高速**标段项目部委托**街道办帮其承租**村的土地用作项目部的办公场所配套用地。**街道办经过沟通协调,以每年3000元/亩的租金标准(租期两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街道办承租了**村的土地后,再以每年5000元/亩的租金标准与**高速**标段项目部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街道办报账员李某丙按陈某某的指示,将**高速**标段项目部支付的租金不作收入记账,李某丙按合同支付相应的租金给**村委会后,余款88220元。2016年春节前,陈某某要求李某丙将余款88220元交给其处理,李某丙将88220元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从中拿了10000元给李某丙,让李某丙与参加租地的工作人员刘付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李某丁四人平均分,每人分得2000元,余下的78220元被陈某某占为己有。 

(三)2017年5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局局长职务之便,吩咐**所长李某戊,待市**局划拨工作经费到**所后,再套取部分工作经费出来,交给陈某某用于和领导吃饭。2017年7月,市**局划拨工作经费给**所后,李某戊便按照陈某某的吩咐,从市局划拨的工作经费中预支7000元给陈某某使用,事后再以油单、印刷费等项目开具的发票报销对冲给陈某某使用的7000元。

(四)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局局长职务之便,先后5次以需要钱急用、出差学习、处理关系等名义吩咐化州市**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李某己套取公款出来交给其使用。李某己按照陈某某的吩咐,先后5次以虚构政府采购项目、虚开发票、虚报差旅费等方式套取公款共110000元交给陈某某使用。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侵吞公款共计483578元,其中个人分得25522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2014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在任化州市**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乘监督管理化州市**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项目之机,先后3次非法收受该工程项目承建商严某某送的钱款共计60000元。

(二)2013年7月至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在任化州市**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乘管理**下属干部之机,先后9次非法收受下属潘某某送的钱款共计61000元。

(三)2016年春节前至2016年5月,陈某某在任化州市**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乘将**的航拍测绘设计交给广东**有限公司负责之机,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甲送的钱款共计90000元。

(四)2017年中秋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任化州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乘对化州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管之机,先后2次非法收受广东省化州市**有限公司和化州市**厂的股东陈某甲送的钱款共计40000元。

(五)2012年11月,陈某某利用担任**镇党委书记职务之便,乘监督管理**镇政府发包工程及拨付工程款之机,非法收受工程老板陈某乙所送100000元。

(六)2017年年底,化州市**局**所副所长李某庚为了得到化州市**局局长陈某某提拔为**所所长一职的帮助,送给陈某某30000元。

(七)2017年年初,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局局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化州市**协会理事梁某某所送30000元,为其女婿李某辛调任化州市**局**所副所长提供帮助。

(八)2013年年中,化州市**大酒店老板张某甲为感谢时任**镇党委书记陈某某在其任命为**镇**村党支部书记一事上的关照和帮忙,在化州市**大酒店送给陈某某30000元。

(九)2013年年中,时任**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陈某某收受**籍人陈某丙所送8000元,承诺调任**党委书记后为陈某丙的女儿陈某丁任**大学生村官提供帮助。

(十)2013年下半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党委书记职务之便,收受**籍人候某甲所送9000元,为候某甲的女儿候某乙聘任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帮助。

(十一)2013年年底,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党委书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黄某甲(别名黄某乙)所送3000元,为黄某甲承建**小学教学楼维修工程的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

(十二)2016年至2017年年初,陈某某利用担任**党委书记、**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化州市**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某所送共15000元,为其处理化州市**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建设围墙与群众之间的纠纷和为**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变更为独立主体公司并变更公司名称提供帮助。

(十三)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党委书记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计生办干部陈某戊所送共4800元,为其从**镇政府调到**街道办工作提供帮助。

(十四)2015年8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党委书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所干部邱某某所送10000元,为其将编制从**所调到**所提供帮助。

(十五)2015年,陈某某利用担任**党委书记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所所长张某乙所送5000元,为张某乙妻子温某某从**镇政府调到了**街道办工作提供帮助。

(十六)2015年年中,**计生办副主任李某己的姐夫谢某某送给陈某某5000元,感谢陈某某提拔李某己为**计生办副主任职务。

(十七)2015年上半年,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机吴某甲为感谢时任**党委书记陈某某在其女儿吴某乙被聘任为**雇佣人员一事上的关照和帮忙,送给陈某某5000元。

(十八)2016年6月,化州市食品集团**食品公司李某庚为得到时任**党委书记陈某某在其工作上的关照,送给陈某某1000元;2016年11月,李某庚为感谢陈某某安排**自来水厂人员为其位于**的出租屋更换自来水管,送给陈某某1000元。

(十九)2017年年中,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局局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时任**工商所副所长陈某己所送20000元,为其调任化州市**局**股长提供帮助。

(二十)2017年6月,陈某某任化州市**局局长期间,吩咐市**局派驻市**协会监事余某某从下属单位套取5000元工作经费,事后余某某从个人积蓄中拿出5000元送给陈某某。

(二十一)2017年年底,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局局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化州市**协会秘书长罗某某所送5000元,为化州市**协会年检提供帮助。

(二十二)2017年中秋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局局长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所所长李某戊所送共20000元,为其工作提供关照和帮忙。

(二十三)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局局长职务之便,乘监管化州市**协会之机,先后2次吩咐化州市**局派驻化州市**协会监事宁某某从化州市**协会套取资金给其使用。事后,化州市**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某某按照宁某某吩咐,先后2次从化州市**协会会员赞助出版刊物《**报道》的赞助费29000元和其个人积蓄中取出1000元,共30000元给宁某某送给陈某某使用。

(二十四)2018年春节前,化州市**局**所副所长黄某某为了感谢化州市**局局长陈某某在其调任**所副所长的帮助,送给陈某某3000元。

(二十五)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化州市**局局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时任市**局**副股长劳某某所送20000元,为其任市**局**负责人职务提供帮助。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10800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4年,时任**党委书记陈某某与**村人李某乙协议,由张某丙(另案起诉)等人投资开发**村、**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为该新农村建设项目提供支持。在张某丙等人开发该项目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并许可违法办理报建手续,致使张某丙等人扩大开发范围,大量毁坏、占用农用地,同时利用其职务之便,包庇纵容张某丙(张某丙在开发期间,使用暴力手段砍伤与其有土地矛盾的村民),导致化州市**村范围内约合46.5亩林地被毁坏,177块共31.05亩集体土地被转让、倒卖给不属于**村、**村、**村或者**村户籍的群众,涉案土地款合计人民币7641.43万元,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严重损害群众集体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户籍资料、身份资料、任职资料、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党委书记以及化州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与他人合谋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83578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08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党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并许可违法办理报建手续,致使开发商扩大开发范围,大量毁坏占用农用地,导致土地被非法转让倒卖,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严重损害群众集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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