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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3********,汉族,本科文化,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室**,住射阳县**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至23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室**的职务之便,在协助国家机关发放工资时,私自将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账户插入被发放单位职工工资表,冒领职工工资计人民币13199584.35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他支出,并在作案后化妆潜逃,直至2018年12月5日被射阳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汤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担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峰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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