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9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翠明,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超,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颜宇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雪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办**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户籍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颜宇明、梁翠明、胡超、黎某某、杨雪峰、董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周某甲、姚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至7月5日,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绰号“老兄”的同伙(另案处理)以盈利为目的共同在互联网上经营亨利赌博网站(网址:HTTP://111--116.q278.us)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犯罪,采取熟人相互介绍招募代理获得亨利赌博网站登录账号,由下级代理收取他人投注同时亨利赌博网站返利,实行网上开码赌博、线下交收赌资的方式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期间,该亨利赌博网站先后发展了同案人彭某某、吴某某、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股东级账号,同案人彭某某发展被告人陈某某、颜宇明作为总代理使用总代理账号、发展被告人黎某某作为代理使用代理账号,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发展下家、被告人刘某、梁翠明、胡超作为代理使用代理账号且发展下家、被告人姚某某作为会员 ,被告人刘某发展下家、被告人杨雪峰、董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唐某某作为会员,被告人梁翠明发展下家、被告人付某某作为会员,被告人赖某某使用被告人陈某某代理账号下会员账号,同案人周某乙发展下家、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会员。
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总代理级帐号:zd03,发展代理、会员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投注30639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3501333元。
被告人颜宇明使用总代理级帐号:zd013,发展代理、会员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7278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344812元。
被告人刘某使用代理级帐号:as09,发展会员接受他人投注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帐号共下注11886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543074元。
被告人梁翠明使用代理级帐号:as10,发展会员接受他人投注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帐号共下注6738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824026元。
被告人胡超使用代理级帐号:as06,发展会员接受他人投注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 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帐号共下注5798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578768元。
被告人黎某某使用代理级帐号:ad01,发展下家接受他人投注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5日该帐号共下注2797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262500元。
被告人杨雪峰使用会员级帐号:ss07[老杨],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2550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443711元。
被告人赖某某使用代理级帐号:as08,发展下家接受他人投注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2747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35281元。
被告人董某某使用会员级帐号:ss04,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1306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76314元。
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会员级帐号:ws435,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5日该帐号共下注1805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70608元。
被告人周某甲使用会员级帐号:ss02,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1546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71783元。
被告人姚某某使用会员级帐号:ww04,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808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58247元。
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会员级帐号:ss03,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815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35957元。
被告人付某某使用会员级帐号:aa06,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投注1458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23544元。
被告人唐某某使用会员级帐号:ss01,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该账号下注281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6618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梁翠明、付某某、赖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周某甲、唐某某、王某某、颜宇明、黎某某先后在天河区、荔湾区、增城区、荔湾区等地抓获等人,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杨雪峰、董某某先后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抓。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胡超在东兴出入边防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手机、电脑、笔记本等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刘某、颜宇明、梁翠明、胡超、黎某某、杨雪峰、董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周某甲、姚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颜宇明、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周某甲、姚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颜宇明、梁翠明、胡超、杨雪峰、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周某甲、姚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实施赌博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刘某、颜宇明、梁翠明、胡超、杨雪峰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梁翠明、胡超、黎某某、杨雪峰、董某某、刘某某、赖某某、周某甲、姚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或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群胜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颜宇明、梁翠明、胡超、杨雪峰、黎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周某甲、刘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 1304204**** )、付某某(1591591****)、唐某某(1862085****)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本案卷宗材料二十七册。
3.缴获华为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二台、手机一台、二联收据一份、1-49号记账纸一份、银行卡五张、平板电脑一台,手机二台,工商银行卡五张、华为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六合彩赌博登记纸张一张, oppo手机一台、DELL电脑一台,主机一台、手机二台,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台,苹果6p手机二台,电脑主机一台、苹果8p手机一台、账本1本, oppo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人民币7810元、银行卡5张、平板电脑1台、手机2台,电脑主机3台、手机2台、笔记本2本,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台、银行卡5张、记事本一本,三星手机一台、苹果6S一台、荣耀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华为手机一台等物品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十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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