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3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0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21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轮胎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苏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633元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扣押到上述被盗摩托车,后发还给被害人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的照片及发还清单;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及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正三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鸿森
助理检察官张月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晋江市**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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