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街**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陈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凌晨1、2时许,在阳西县**镇**街100号的家中三楼其房间内容留未成年人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陈某甲的证言;4.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换押证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