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15年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台山市**镇**村**号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宅处,进入屋内盗窃了人民币4500元。
2020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台山市**镇**村**号被害人许某甲的住宅处,进入屋内盗窃了红酒2瓶、茶叶2盒、钥匙3条、耳机1个。
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许某甲的陈述。
3、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敏聪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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