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1********,汉族,半文盲,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飞,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办事处**号。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彭飞、张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杜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八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八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崇州市*甲园艺场、崇州市**园林名义向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90余张,票面金额合计912万佘元,从中获取票面金额1%至1.2%的开票费,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收到开票费6万至7万元并现金交于被告人陈某某,并在虚开发票过程中,提供相关帮助。
2.被告人周某某系崇州市*乙园艺场法人,周某某在其幺舅被告人陈某某的劝说下注册崇州市*乙园艺场,在无实际园艺场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将园艺场用于对外虚开、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利,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提供企业公章、账户、个人银行账户给陈某某使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与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虚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30张,票面金额共计291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从中获利5万元。2019年6月26日,周某某委托家属彭某某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3.被告人吴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劝说下,注册崇州市*丙园艺场,由吴某某担任园艺场法人,在无实际园艺场的情况下,二人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对外虚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利。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在与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丙园艺场向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41张,票面金额共计409万佘元。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自认从中获利4.1万元。2019年6月24 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1万元。
4.被告人彭飞、张某某以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实施绿化园林工程期间,因报账所需,在与崇州市*甲园艺场、崇州市**园林、崇州市*乙园艺场、崇州市*丙园艺场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购买崇州市*甲园艺场、崇州市**园林、崇州市*乙园艺场、崇州市*丙园艺场虚开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400余万,并支付票面金额1%至1.3% 的“开票费”,后将发票用于河南**工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并于2018年1月至2月,在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北关区税务局抵扣增值税税额合计1598666.85元,其中接收崇州市*甲园艺场发票票面金额合计6028919元,抵扣增值税税款663181.09元、崇州市**园林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994677元,抵扣增值税税款329414. 47元、崇州市*乙园艺场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414340元,抵扣增值税税款155577.4元、崇州市*丙园艺场发票票面金额合计4095399元,抵扣增值税税款450493.89元,在接收虚开过程中,被告人共同制作虚假合同、虚假银行转账交易,以掩盖犯罪事实。案发后,河南**工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将接收崇州市*甲园艺场、崇州市**园林虚开的发票做进项转出,并到属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等合计1117548.46元;2019年8月8日将接收崇州市*乙园艺场、崇州市*丙园艺场虚开的发票做进项转出,并到属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等合计716428.53元。
5.被告人杜某某系崇州*丁园艺场法人,其在与重庆丰都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只有80余万苗木的交易的情况下,却向该公司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9张,票面金额合计299.3778万元,从中获利5.9万元。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伙同周某某、吴某某、马某某在与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被告人彭飞、张某某通过王某某、陈某某为自己工程所属的河南**公司购买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被告人王某某为虚开发票在彭飞、张某某和陈某某之间介绍并提供帮助,被告人杜某某超过实际交易额度向重庆丰都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同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上述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追究上述八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彭飞、张某某,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马某某虚开税款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在陈某某等人对河南**公司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中,陈某某、彭飞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为陈某某虚开发票提供便利,被告人张某某受彭飞指派行事,周某某、张某某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均系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彭飞、张某某、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六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虽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民警教育才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马某某、吴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至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萌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彭飞、张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3册。
3.扣押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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