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队。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队。被告人唐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被告人彭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彭某甲涉嫌诈骗罪,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准备电脑、手机等工具,招募被告人唐某某、彭某甲在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队陈某某的家中,通过微信等方式添加不特定男性被害人,骗取对方信任,向对方发送伪造的转账截图,谎称让对方发红包、转账等方式退款以刺激其男友,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人钱款,价值共计人民币51772.98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唐某某、彭某甲负责以手机、电脑与被害人联系骗取对方信任,被告人唐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7920.99元,被告人彭某甲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69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于2019年10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7920.99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157.99元。
3.被告人陈某某、彭某甲于2019年11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694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下午,在其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队家中二楼,容留彭某乙、唐某某、彭某甲、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彭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在广东省英德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部分,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彭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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