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至12月6日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无烟草销售许可证,仍然帮助陈某某在本区范围内,向多个小店销售香烟,并获取提成,在此期间,由陈某某销售的香烟,收取香烟款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向胡某某销售香烟,收取香烟款人民币1280元;向骆某某销售香烟,收取香烟款人民币8850元。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共同作案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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