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至12月6日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无烟草销售许可证,仍然帮助陈某某在本区范围内,向多个小店销售香烟,并获取提成,在此期间,由陈某某销售的香烟,收取香烟款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向胡某某销售香烟,收取香烟款人民币1280元;向骆某某销售香烟,收取香烟款人民币8850元。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共同作案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