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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2014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8分,被告人陈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民主街,见一门市外停放一辆两轮摩托车,便趁四周无人之机,用手拔掉摩托车点火开关,搭线点火,将该车骑走。骑车回家途中,被告人陈某某将车辆号牌取下丢弃。2020年5月4日8时许,陈某某在家中将摩托车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磨掉。2020年5月7日9时许,陈某某驾驶该车在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场口拉客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某某交代了车辆是在宜宾市翠屏区孔滩镇盗得的事实。随后,自贡市永安镇派出所民警通知宜宾市孔滩镇派出所民警于同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盗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价格为3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浩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散页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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