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住石城县**乡**村**村组**号。因盗窃,于2013年6月2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住万载县**镇**坊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到晋江市**路**号**楼**室,盗走被害人魏某某一条链子(无法估价)。
2.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到晋江市**镇**路**号**室,入户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部价值657元的“华为”华为牌DRA-AL00型手机、现金100元及两张身份证。
3.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到晋江市**镇**路**鞋业公司,由被告人叶某甲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司四楼欲实施盗窃,发现楼道有摄像头因害怕离开现场。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叶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叶某甲协助民警至同安区**镇**号租房楼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手机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工作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2起为入户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第3起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入户盗窃,且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及劣迹情节,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盗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叶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叶某甲现均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