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路**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熊文辉,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南昌市 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咨询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刘愉情,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社区(户籍所在地上饶市信州区**村**家**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杨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愉情、杨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各出资三万元,在南昌高新区**都会**栋**室合伙经营“**商贸有限公司”,实则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提取诈骗款、采购客户手机号码等财务工作,被告人杨某负责业绩统计等业务工作,被告人熊文辉负责工资发放等员工管理工作。同时招揽被告人李某某、刘愉情、杨强作为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实施诈骗。
被告人李某某、刘愉情、杨强等人先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或座机拨打有意向贷款的客户电话(陈某某购买),按照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提供的电话、微信话术,冒充“榕树贷”客服引诱对方贷款,后通过添加微信向对方发送用制图工具伪造的客户贷款资料审核不过关的照片,并虚构能优化贷款资料数据通过审核的事实,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继而让被害人以微信扫码的方式转款。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再冒充贷款公司下款专员,继续骗取被害人支付贷款额度百分之十左右的贷款服务费。
2019年4月10日,该公司搬迁至南昌市**路**大厦**座**室,上述人员以“51人品贷”客服的名义,继续按照上述方式骗取客户贷款资料优化费。
至2019年4月12日上述人员被查获时,该公司通过捷达咨询、邦威咨询、中航咨询等八个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653007.56元。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公司为电信诈骗公司,自2019年2月22日起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至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该团伙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48502.57元。按1单200元计算,李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3200元。
被告人刘愉情明知该公司为电信诈骗公司,自2019年2月13日起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至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该团伙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413336.57元。按1单200元计算,刘愉情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47500 元。
被告人杨强明知该公司为电信诈骗公司,自2019年2月22日起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至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该团伙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48502.57元。按1单200元计算,杨强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9000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李某某、刘愉情、杨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收款二维码、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鲁艳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李某某、刘愉情、杨强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与被害人做电话询问记录的同步录像。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2019年2月中上旬,胡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公司“很赚钱”后,向其提出成立同类公司的意愿。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经商量,同意胡某某、李某某到其位于南昌高新区**都会**栋**室的公司“学习”。被告人陈某某向二人介绍了公司运作方式及需要购买的必要设备,被告人杨某、熊文辉则教二人如何做业务及与客户交流,并传授二人电话、微信话术。同月15日,胡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都会**栋**室成立诈骗公司。陈某某帮其联系购买座机、电话卡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帮其购买目标客户的手机号码、办理三个收款二维码;杨某帮该公司做下款专员。该公司以“极速贷”客服名义实施诈骗。同年4月12日,胡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明该公司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电话话术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的供述及辩解;
4.同案犯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李某某、刘愉情、杨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3007.5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向他人传授电信网络诈骗方法,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鉴于三人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至二十万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李某某、刘愉情、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8502.57元,刘愉情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3336.57元,杨强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8502.57元,均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鉴于三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五万至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愉情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五万至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五万至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熊文辉、李某某、刘愉情、杨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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