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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朱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5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曾因吸毒,于2012年7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赌博,于2012年10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9月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4月1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史彩菊,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大龙,绰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汪大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汪大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聚众斗殴,于2010年3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日临时羁押于山东省阳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赌博,于2011年9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9月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七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庄某某、罗某某伙同被告人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溧阳市昆仑街道老张茶馆、徐格笪村委周格笪村56号、徐格笪村委宗村49号等地长期开设赌场,采用以麻将牌“牛牛”、“筒杠”的方式组织赌博人员吴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等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至少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汪某某、庄某某、罗某某是窑主(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为最初的窑主,汪某某及被告人庄某某、罗某某于2018年先后加入该赌场成为窑主),被告人汪大龙负责保管庄风钱,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负责望风。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汪某某、庄某某、罗某某伙同被告人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等人组织上述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昆仑街道老张茶馆内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

2.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汪某某、庄某某、罗某某伙同被告人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等人组织上述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昆仑街道徐格笪村委周格笪村56号内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

3.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汪某某、庄某某、罗某某伙同被告人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等人组织上述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昆仑街道徐格笪村委宗村49号内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

4.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汪某某、庄某某、罗某某伙同被告人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等人组织上述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昆仑街道徐格笪村委宗村49号内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庄某某、汪大龙、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庄某某、罗某某、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庄某某、罗某某、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庄某某、罗某某、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庄某某、罗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被告人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庄某某、汪大龙、孙某某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规劝同案犯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汪大龙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七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汪大龙、孙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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