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志军,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9********,蒙古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小区家属楼**楼**号。2016年8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20年1月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志军以能够帮助王某某舅妈陈某某的儿子付某某办理工作为由,先后两次在王某某处骗走人民币25万元,后又以办理工作为由在陈某某、付某某处骗走人民币5万元。案发前,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陈志军返还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海飞
检察官助理:刘 迪
2020 年4 月15 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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