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40号
被告人陈志军,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银行旁居民楼**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志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志军与被害人黄某某同居在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银行旁居民楼**楼**房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放在卧室梳妆台收纳盒里的银行存折盗走,通过转账、取现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银行存折中的人民币464000元。
2020年5月17日15时23分,被告人陈志军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河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志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银行流水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志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丽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志军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二张光盘
3.《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扣押的涉案iPhone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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