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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四,微信名一生有你),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装饰有限公司老板,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市县**村**组,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10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张某甲、周某甲(均已起诉)、陆某某(已判决)等下级代理提供“申博”百家乐赌博网站帐号,由下级代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通过吃成获利。其中,周某甲取得账号后提供给刘某甲(另行处理)参赌;陆某某取得帐号后在其位于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家中开设现场版百家乐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张某甲取得代理帐号“fafafa8008”后向周某甲、邱某某(已起诉)、殷某某(另案处理)等下级代理提供会员帐号,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期间,张某甲伙同刘某乙、张某乙、邱某某等人通过参与代理帐号“fafafa8008”吃成。经查,代理帐号“fafafa8008”及其下属会员帐号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23日, 共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516,075元,洗码量为人民币2,497,692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犯张某甲、周某甲、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陆某某的手机短信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2. 张某甲的手机截图、周某乙手机截图;3. 上海市宝山区、普陀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人口信息; 5. 被告人陈某某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琳

                                   检 察 官:胡文霞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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