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3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住河南省新县**镇**村**河**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情绪压抑,无法释放,伺机报复社会,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一把,乘坐五路公交车,车行至练江路与乐山路交叉口红绿灯时要求下车,被害人李某某(公交车司机)称未到公交站牌无法停车,被告人陈某某以此为由持刀朝正在驾驶五路公交车的司机李某某右胸口捅一刀,致使受害人李某某胸外伤、右肺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在发病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用刀将司机捅伤,至司机李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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