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三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住郫都区**镇**村**组**号,成都市郫都区**镇**村原支部书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被郫都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村村民袁某某承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私人酒店(包括别墅、茶楼、桑纳房)修建工程, 陈某某按约定支付了袁某某修建款129.3251万元。2007年1月至12月,袁某某又承揽了**村村委会办公楼及两栋安置房一楼框架工程,陈某某用**公司资金180余万元支付了工程款,期间,袁某某在向陈某某出具收款依据时,陈某某要求袁某某将修建自己私人酒店的费用合并在修建村委办公楼及两栋安置房的工程款当中一起出具收条,为此,袁某某按要求共向陈某某出具了“修建村委会办公楼、修建安置房”8 张共计308.64万元的收条。因**公司财务管理混乱,2009年4 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见有机可乘, 利用职务便利将袁某某出具的308.64万元收条交由**公司会计、出纳报销入账, 即将其私人的修建款129.3251万元在**公司予以报销。
2007年至2013年,郫县**镇**村启动新农村建设,由西南交通大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研究院对乡村规划进行整体设计。由郫县**局工作人员曾某某介绍四川**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该村8、9社安置房的设计,被告人陈某某代表**公司与四川**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并按合同支付设计费用。在实施**村安置房设计过程中,陈某某负责与曾某某进行商谈、签订合同、经手支付设计费等具体事宜。为了套取集体资金,陈某某于2007年10月请曾某某帮忙出具15.98万元的设计费发票,并拿到**公司财务报销入账。2010年2月, 陈某某再次请曾某某帮忙找发票, 曾某某购买了三张加盖成都**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印章的空白发票交给陈某某, 陈某某以设计费名义于2010年12月30日在**公司财务虚报了7.5万元。2011年1月, 陈某某假借曾某某之名虚开金额为8万元的设计费领条,于2011年11月29日在**公司财务报销入账套取该笔款项。以上共计31.48万元被陈某某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被告人共计侵占镇江湖公司资产160.80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佳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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