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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琼海**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戴富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5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4日7月29日2019年9月11日10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11日至6月25日、2019年8月30日9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史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8648814.8元(币种下同),并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偿还高利贷等活动,致各被害人损失无法偿还。案发后陈某某逃匿至广东省雷州市躲藏直至被抓获。具体事实如下:

一、利用海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土地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有权处置**公司的土地的事实,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多宗土地分别卖给史某某、龙某某、文某某、苏某某、韩某某、黎某甲、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等9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上述被害人的购地款共计7648814.8元。经鉴定,陈某某在土地权益转让协议、评估协议书、评估委托书、土地评估现场勘查表、**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所盖的**公司公章系伪造。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史某某1262124元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五块土地转让给史某某。合同签订后,史某某先后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120万元。陈某某与史某某约定先办理位于琼海市某乙镇**东路北二进120平米土地的过户手续。2013年4月2日,陈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史某某签订了该地的土地转让合同。2013年5月6日,陈某某带史某某到琼海市地税局缴纳了税款。缴纳税款后,史某某又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62124元。

(二)诈骗龙某某838700元

2013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龙某某签订土地权益转让协议,将**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某乙镇**开发区**东路二进144平米的土地转让给龙某某。2013年1月19日,龙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35万元。2013年2月6日,陈某某带龙某某到琼海市地税局缴纳了税款。缴纳税款后,龙某某又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48.87万元。

(三)诈骗文某某968800元

2013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文某某签订了土地权益转让协议,将**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某乙镇**开发区**东路144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文某某。2013年2月6日,陈某某带文某某到琼海市地税局缴纳了税款。缴纳税款后,文某某又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968800元。

(四)诈骗苏某某50万元

2013年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将**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某乙镇**开发区**路**横路的96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被害人苏某某,苏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定金15万元。2014年6月陈某某对苏某某说原来看的那一块地不能办证,其另外再介绍一块地卖给苏某某。2014年6月3日,陈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苏某某签订了土地权益转让协议,将**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某乙镇**开发区**横街二进的13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苏某某。协议签订后,苏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5万元。2014年7月4日,陈某某带苏某某到琼海市地税局缴纳了税款。缴纳税款后,苏某某又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30万元。

(五)诈骗韩某某1893101.91元

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镇**开发区**路的两宗土地转让给被害人韩某某,韩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定金100万元。2014年2月17日,陈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韩某某的儿子李某乙签订了土地权益转让协议。2014年3月24日,陈某某带韩某某到琼海市地税局缴纳了税款。缴纳税款后,韩某某又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893101.91万元。

(六)诈骗黎某甲、黎某乙836088.89元

2014年4月13日,陈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黎某甲签订了土地权益转让协议,将**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某乙镇**开发区**横街二进130平米的土地转让给黎某甲。2014年5月4日,陈某某带黎某甲到琼海市地税局缴纳了税款。2014年6月19日,陈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黎某甲的姐姐黎某乙签订了土地权益转让协议,将**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某乙镇**市场附近9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黎某乙。2014年7月8日,陈某某带黎某甲到琼海市地税局为其姐缴纳了税款。黎某甲、黎某乙共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836088.89万元。

(七)诈骗李某甲30万元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了土地权益转让协议,将位于琼海市某乙镇银海开发区**横街二进的143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李某甲。协议签订后,李某甲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10万元。2014年7月4日,陈某某带李某甲到琼海市地税局缴纳了税款。缴纳税款后,李某甲又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20万元。

(八)诈骗王某甲105万元

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了土地权属转让协议,将**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镇**开发区**横路二进的225平方米土地转让给王某甲。协议签订后,王某甲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5万元。2014年4月28日,陈某某带王某甲到琼海市地税局缴纳了税款。缴纳税款后,王某甲又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土地转让合同、土地权益转让协议、土地评估

、缴税材料、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银海公司说明、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琼海市税务局复函、收据、转账凭证、账户流水清单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符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王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龙某某、文某某、苏某某、韩某某、黎某甲、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印章印文鉴定书。

二、利用翁某某土地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受翁某某委托帮其转让位于琼海市**开发区的一块土地。陈某某先后将该地卖给韩某某、陈某乙,2017年初因无力偿还借款将该地过户给王某丙用于抵债,共骗取韩某某、陈某乙1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韩某某50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将翁某某要卖地的信息告诉被害人韩某某,并称可以帮韩某某买下。经二人协商,韩某某同意以50万元买下该地,并于2014年8月29日将购地款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没有按约定为韩某某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二)诈骗陈某乙50万元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将翁某某名下该块土地卖给被害人陈某乙。合同签订后,陈某乙向陈某某支付了购地款50万元。陈某某没有按约定为陈某某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国用〔2011〕字第0135号土地档案、土地转让合同、公证书、委托书、抵押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收据、转账凭证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翁某某、李某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48814.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筱帆

 2019年11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6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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