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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305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凤岗镇**村**路**号。2009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东莞市凤岗镇**村**豪苑对面**公寓**房被害人张某某的住所,利用撬门的方式进入了该房后,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联想手提电脑(价值3500元)。得手后,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张某某发现被盗后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发现现场的梳妆台上提取到两枚可疑指纹。2020年9月7日经系统指纹比对,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作案嫌疑,于当日在东莞市凤岗镇**村**路**号将陈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现场提取的两枚指纹均系陈某某所留。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陈某某在一审判决之前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陈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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