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6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30日、2007年10月11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年,2010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与戴某某商定向其贩卖毒品K粉。后被告人徐某某与其上家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商定以邮寄方式向陈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从戴某某处收取人民币5000元后,转账给陈某某。2019年8月6日12时许,徐某某前往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街中通快递网点取走陈某某邮寄的藏有毒品的包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两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重,两包涉案毒品疑似物重76.33克。经鉴定,涉案毒品疑似物检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回复函、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快递运单截图、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搜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重记录表;
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佳
检察官助理:冯贤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光盘壹份、指定管辖材料壹份、刑事判决书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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