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93********,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10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2时许,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辅警白某某、后某某三人带吸毒人员陈某某、陈某某二人到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准备将二人送往强制戒毒。被告人陈某某为免被强制戒毒,发现其左手手铐松动后遂称欲呕吐,辅警白某某将其带下车后,被告人陈某某挣脱手铐逃跑,辅警白某某见状即追,追至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云锡建安公司租赁站内堆放钢管处,辅警白某某对陈某某实施控制时,被告人陈某某捡拾一根长30厘米左右的钢管多次击打被害人白某某头部后逃离现场。白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0日02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系机械性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8月6日12时许,个旧市公安局民警在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停车场旁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毒物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强制戒毒,不计后果,持械击打执法辅警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洲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二百一十六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光碟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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