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彬,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2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该分局决定,次日由该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1时48分许,被告人陈彬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横街附近,尾随正在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彭某某,后使用镊子将彭某某放于上衣右侧外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59元的VivoX27手机扒走。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陈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彬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7.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彦霖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彬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72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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