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彬尤,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彬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20年7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还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彬尤于2018年5月起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大景城小区门口摆摊卖水果,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期间,被告人陈彬尤因赌博输钱导致经济拮据。为获取资金满足其赌博需要,被告人陈彬尤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冒用朋友“陈某甲”的名字,虚构母亲心脏搭桥在医院抢救缺钱、投资鸡蛋批发生意、入股大姐的海外奶粉代购、入股二姐的房产抵押、投资二手房租赁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财。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被告人陈彬尤以上述手段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93917元,扣除其以分红形式返还被害人人民币32887元、被告人陈彬尤亲属帮助其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尚有人民币151030元未归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彬尤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闽海财专审字[2020]第731号《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彬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彬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10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彬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彬尤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华
检察官:蒋 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彬尤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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