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1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 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一天,被告人陈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陶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20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翁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黄金戒指一枚、飞科牌剃须刀一个、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黄金戒指销赃获款人民币700元,黑色笔记本电脑销赃获款人民币200元。
3.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的家中,盗走黄金镶玉戒指一枚、银手镯一副、装饰首饰若干。后将黄金镶玉戒指销赃获款人民币800元。
4.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黑色智能手机一部、步步高复读机一台。后将黄金项链销赃获款人民币1450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联系电话:1568331****)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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